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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集美分局户政科

1、亲属投靠户口迁入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的,依照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八条 依照《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原常住户口属思明区、湖里区迁移至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的,在思明区、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,可以将户口迁回思明区、湖里区。

2、首先,当事人需向拟落户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。对于思明区的申请,除大学路派出所外,一般需前往思明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;而对于同安分局大同派出所、祥平派出所辖区的申请,则需到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。若申请无调查事由,通常可以当场办结。

3、在思明区或湖里区落户的申请人,需向市**局户政处**大厅提交所需材料;在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或翔安区落户的,则需向所在区**分局户政科(处)提交。经审核通过后,申请人将获得准迁凭证,凭此凭证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,并在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。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五个工作日。

4、落户思明区、湖里区的申请人,应向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;落户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的申请人,应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(处)申请。经核准迁(移)入人员,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(移)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。

5、夫妻双方互迁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:夫妻一方有居住地法律范畴的房屋产权;户口迁入方所在地准许迁入的证明材料;夫妻双方的结婚证、户口薄、身份证、计生证明、民政证明等;厦门户口变动的户口依据。

6、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,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填写入住情况调查表,经社区民警核实后,持入住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,经公安分局核准后,签发户口迁(移)入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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